1.中華民國100年05月11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00070922C 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1年03月07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10032841C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1年11月01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10200048C 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 1020179663B 號令修
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
申請在臺 實習作業要點)
5.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臺教文(五)字第 1030163968B 號令修正第二
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