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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0171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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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1010029657C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1010186081C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 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許可及管理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4555B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 點、第 2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9340B號修正第二點、第四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01712A 號令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注意事項」,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