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1010029657C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1010186081C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 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許可及管理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4555B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 點、第 2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9340B號修正第二點、第四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01712A 號令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注意事項」,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