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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6555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立法理由: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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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9)台體委競字第
02140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093000281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5 條條文(原名稱:國家代表隊選手參
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3.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6555B號修正,名稱並修正
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
亡發給慰問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