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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勞動發人字第1120511079A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06214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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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76年05月11日內政部(76)台內職字第 495816 號令、教育部
  (76)台人字第 20750  號令會銜發布
2.中華民國85年10月0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職人字第 136349 
  號令、教育部(85)台人(一)字第 8551878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
  條附表
3.中華民國95年06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人字第 0950501746 號令
  、教育部台人(二)字第 0950080898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
4.中華民國106年03月24日勞動部勞動發人字第 10605001012 號、教育部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21080A 號令修正第五條
5.中華民國106年06月28日勞動部勞動發人字第 10605111901 號、教育部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58563A 號修正第十一條
6.中華民國108年03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人字第 10805004591 號、教育部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14588A  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
 條
7.中華民國112年09月13日(補登)勞動部勞動發人字第 1120511079A 號
  、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06214A  號令修正「職業訓練師與學校
  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