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導字第 30994 號令會
同外交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台僑參 10140 號令會同外交
部教育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八日外交部(72)外領三字 17668 號令、教育
部(72)台參字 28357 號令、僑務委員會(72)台僑參字 10140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
(原名稱:駐外使領館辦理僑民教育行政規則;新名稱:駐外使領館及
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4.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僑委會僑教綜字第 10702023133 號令、外交部
外授領三字第 1077000428 號令、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 107015567
1A 號令廢止,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