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6137B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46388B號令
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44308B號令
修正第3點、第6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57578B號令
修正「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
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
五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4226A號令
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
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83927A號令
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1554A號令
修正部分規定,除第13點之1自即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115年1
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