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8年09月0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87342B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10年07月1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75166B 號令修正第
  8 條
3.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17291A 號令修正,並
  修正名稱為「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
  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4.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600991A 號令修正第8條
  、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