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
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各級主管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藝文團體,其團員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十人以下者,有五分之四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但不滿五人者不
予補助。
(二) 十一人至二十人者,有四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 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四) 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者,有五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前項人數之計算,未滿一人以一人計。
三、補助原則:
(一) 藝文團體成立時間至少一年以上。
(二) 演出場所,以國內學校為限。
(三) 成立以來之演出成效對社會文化有貢獻且能證明者。
(四) 以補助辦理演出活動基本需求經費為限,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
演出場次及人數計算,補助項目以教師鐘點費、演出費、工作人員
訓練費及宣傳等印刷費為原則。但演出活動之硬體設備、住宿費、
膳食餐飲費、交通費等,不予補助。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對於次年擬辦理之活動應預為規劃,並於演出
前一年依各該主管行政機關訂定之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送請各該
主管行政機關初審。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審查,
並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填列於申請表 (附表一) ,於同年十二月一日
前將初審後之申請資料送達本部 (以本部收文日為準) ,逾期不予
受理。
(二) 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之主管行政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
局者,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局辦理初審;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文化局者,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
日 (九○) 文建貳字第二○○○二二八○號函,由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文化局辦理初審。
(三) 申請案應附申請表 (如附表一) 、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基本資料 (
如附表二) 、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及申請補助案
之詳細計畫書等資料一式十份 (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
(四) 本部彙集各初審機關推薦案件資料後,於次年一月以前邀請專家學
者進行複審,並於二月以前核定。
(五) 預定演出場所及時間,應配合演出所在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加
強教化功能作調整;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
前項第三款所定,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
、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地點、支出預算明細表 (如附表三) 、
經費來源明細表 (如附表四) 、預期效益說明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受補助團體應以領據請款。
(二) 各受補助團體於每一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應彙整演出活動相關文案
(含公文、海報、節目簡介…等) 、附拍攝日期及簡述之照片,連
同經費收支 (決算) 報告表,加封面裝訂成冊,報原推薦主管行政
機關初審通過後轉送本部審查。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 各受補助團體於演出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教育部補助○○年
度○○藝文團體演出」字樣,並於宣導海報、節目簡介等印刷物之
適當位置加註「教育部補助演出」字樣;由數機關共同補助者,應
列出所有補助機關名銜。本部得不定期前往演出場所抽查。
(二) 上年度成果報告尚未繳交者,俟繳交其成果報告後,再予撥款;成
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於次年度申請補助時,扣除次年度補助經
費之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