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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英語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四)字第0940005081B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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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 教育基本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項。
 (三) 行政院核定之國家發展計畫-「挑戰二○○八~E世代人才培育計
      畫」-1.1 營造國際化生活環境,提昇全民英語能力-1.1.2 平衡
      城鄉英語教育資源。


二、目的
 (一) 鼓勵優秀英語教師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服務,強化其英語師資。
 (二) 透過國民中小學校際合作,建立校際英語師資支援機制。
 (三) 平衡國民中小學城鄉英語教育差距,提昇學生英語能力。


三、補助對象
    辦理本方案之地方政府。


四、辦理期間
    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卅一日止進行試辦,並依試辦
    結果及往後年度預算編列狀況研議辦理。


五、實施方式
 (一) 支援模式:同一縣 (市) 一般地區國民中、小學合格英語教師部分
      節數或部分時間支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實施英語教學。支援節
      數及時間由地方政府自訂。
 (二) 共聘模式:同一縣 (市) 國民小學運用二六八八專案經費共聘合格
      英語教師。
 (三) 進修模式:現職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以在職進修方式,至師
      資培育之大學校院進行英語教學進修,俾取得英語教學專長,返校
      進行英語教學。惟獲准補助在職進修者,應於進修課程完成後,留
      任於該地方政府主管之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進行英語教學至少二學年
      。
 (四) 商借模式:同一縣 (市) 一般地區國民中、小學合格英語教師商借
      至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進行英語教學。商借時間一次以一學年為
      原則。商借之教師在原服務學校支薪,原服務學校應保留其職缺,
      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任職,其原服務學校得於商借期間聘用代
      理代課教師,代理其課務;商借學校於商借期間包含該商借教師之
      教師總員額數不得超過該校規定教師總編制員額數 (例如:A 師由
      甲校商借至乙校,則乙校應少聘一位教師,另甲校得聘用一名代理
      代課教師,代理該教師商借期間之課務,而 A  師仍於甲校支薪,
      商借期滿回任甲校服務) 。
 (五) 其他模式:由地方政府擬訂並經教育部備查者。


六、補助項目與補助原則
 (一) 採支援模式者:補助教師授課鐘點費、交通費。
      1.授課鐘點費必須該教師授課總節數超出該縣市規定最高授課節數
        後,依超出節數核支鐘點費。
      2.交通費:依相關規定核實支應往返所需之交通費。
 (二) 採共聘模式者:依相關規定核實補助其往返所需之交通費。
 (三) 採進修模式者:由教育部補助教師進修學分費之全數。
 (四) 採商借模式者,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年度所編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
      支應。
 (五) 採其他模式者: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核予補助。


七、審查原則
 (一) 依各地方政府所提報計畫之補助內容及數額核實補助。
 (二) 以前述「肆、實施方式」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模式優先予以補助。
 (三) 若地方政府所提補助需求高於本案年度預算可支數時,教育部得依
      各縣市偏遠學校數所占比例伸算各縣市補助額度,或為其他適當經
      費分配方式。


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計畫擬訂與審查:
      1.地方政府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擬訂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送
        教育部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2.地方政府所擬實施計畫送達教育部後,教育部依審查原則進行審
        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 經費申請:
      1.採支援模式、共聘模式、其他模式者:地方政府備妥實施計畫及
        所屬學校實際辦理情形之相關資料及核實經費需求,於九十三年
        四月三十日前向教育部提出補助申請。
      2.採進修模式者:地方政府備妥所屬學校實際辦理情形之相關資料
        及經費需求,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教育部提出補助申請。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審查通過之計畫及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由地方政府製據送教育部辦
      理撥款。
 (二) 本案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之規
      定,納入地方預算,如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應依「各級地方
      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 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方式辦理,若有結餘,應如數繳回教育部。
 (四) 經費之核銷,地方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就
      地審計方式辦理。
 (五) 餘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


十、成效考核
 (一) 地方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案,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
      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 教育部應了解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俾發現問題並及時改進。
 (三) 每一期辦理期間,應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據以修正作法。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縣 (市) 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相關學校研商可行方案,
        擬訂實施計畫,並得依本實施要點另訂補充規定。
   (二) 實施本方案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計畫送各地方政府審查通過後
        實施。
   (三) 為鼓勵一般地區英語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教育部得另訂獎
        勵規定,經核定後實施。
   (四) 採商借模式之商借教師年度服務成績考核由其原服務學校洽商借
        學校評定。
   (五) 本實施要點有未盡事宜,另予規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