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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志工遴聘與管理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7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社(二)字第0940110166C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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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加強直轄市及各縣 (市) 家庭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 功能,提
    升服務品質,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以強化家庭教育,增進家庭幸福,
    促進社會和諧,並發揚志願服務美德,特訂定本原則。


貳、工作內容:
一、家庭教育服務內涵包括:
 (一) 親職教育。
 (二) 性教育。
 (三) 婚姻教育。
 (四) 家庭倫理教育。
 (五) 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二、工作項目:
 (一) 家庭教育諮詢輔導服務。
 (二) 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工作。
 (三) 家庭教育行政庶務協助。
 (四) 協助家庭教育基層資源開發與連繫。
 (五) 協助鄉鎮社區活動推展。


參、遴聘規定:
一、遴聘對象:社會各界人士,凡語言清晰、熱心服務、無不良嗜好外,
    對家庭教育工作有濃厚興趣,並願積極參與工作執行者,得參與家庭
    教育志工遴聘。
二、遴聘程序:
 (一) 推薦 (由機關、學校、團體推薦) 或自行報名。
 (二) 填寫申請表等表格。
 (三) 面談。
 (四) 參與各階段儲備訓練。
 (五) 評核。
 (六) 宣誓及受聘。
 (七) 分派任務。
三、遴聘方式:完成中心各類工作訓練課程時數規定 (至少接受專業訓練
    一百零六小時,其中含基礎訓練十二小時) ,並依照中心訂定儲備訓
    練評核辦法評核通過者,得由中心受聘成為家庭教育志工,並依照中
    心業務要求、協商個人意願及工作負荷後分派工作聘任之。


肆、服務期限:
    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凡家庭教育志工在服務期間,熱心服務經中
    心年度考評通過且本人願意服務者,予以續聘。
    中心應於年度初發給志工聘書、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伍、工作守則:
一、參與工作規定:
 (一) 志工應依排班時間及指定參與之推廣活動時間準時到達值勤,並依
      工作需要參與事前準備工作。
 (二) 志工請假應自行與其他志工協調代班或調班,並向專任工作人員報
      備。
 (三) 志工於指定工作或排定班次內,無故缺席、無故未執行中心交辦事
      項,或請假無人代班,視為曠班,曠班達五次者,應於二週內提出
      書面說明,經中心 (志工評議委員會) 審議,有特殊情節者,得補
      辦請假手續,違紀情節重大,或未提書面說明者,視同自動退聘,
      中心發函通知本人,退聘者應繳回聘書。
 (四) 志工進行非中心指定事項:直銷、保險、騷擾……等,經中心 (志
      工評議委員會) 審議,其情節嚴重影響中心聲譽或行政工作者,應
      即予以退聘,中心發函通知本人,退聘者應繳回聘書。
 (五) 參與工作會報:每月定期舉行,進行中心業務事項及規定說明、工
      作績效報告及成效檢討,並研究業務改進事項。
二、專業訓練規定:
 (一) 志工除實施職前儲備訓練外,在任期內,應參加中心各項在職訓練
      活動,並應不斷加強自我訓練充實專業知識,以增進服務績效。
 (二) 專業技巧之運用與專業知識之發揮由其實際工作及在職訓練表現之
      。其進行方式如下:
      1.個案或推廣工作研討:至少每月實行一次,研討內容包含諮詢輔
        導特殊個案之討論、諮詢輔導心得分享、活動推廣及基層社區推
        展討論、推廣活動心得經驗分享。
      2.知能研習:邀請家庭教育有關學者專家主持講授,培養專業精神
        ,充實專業知識。
 (三) 參加各級政府及教育部辦理之各項研習、工作研討會、觀摩活動及
      志願服務會報。
三、其他:
 (一) 志工除參與中心辦理之各項活動及諮詢輔導業務外,不得在未獲得
      中心書面同意下,私自以中心人員名義參與任何活動、進行非指定
      業務,及發表任何代表中心之不當言論。違者交中心 (志工評議委
      員會) 審議,視情節重大情形,由中心提出申誡或予以退聘處理。
 (二) 志工係出於個人之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
      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
      酬為目的,以提高家庭教育推展及增進社會和諧所為之各項輔助性
      服務,應謹守志工倫理,遵循中心專職工作人員工作調配,可建議
      中心業務改進事項,但不得干預中心行政事項。


陸、獎勵:
一、依據直轄市及各縣 (市) 家庭教育中心績優志工表揚要點規定辦理。
二、前列各項績優人員,得由中心函請其服務機關 (單位) 予以嘉獎。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
    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柒、附則:
一、依本原則遴聘之家庭教育志工為無給職。
二、志工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由各家庭教育中心自行定之。
三、各中心志工實際遴選對象,依各中心地區發展狀況及中心工作需求自
    行調整。
四、志工訓練時數規定及授課原則,各中心得參考志工相關管理工作手冊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