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輔導未立案幼教機構實
施計畫。
二、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幼稚教育,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
原則:
(一) 保障幼兒最佳利益,使幼兒於安全及合法之環境學習。
(二) 輔導未立案機構早日立案及合法辦學,以促進幼稚教育正常發展。
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四、實施原則及方式:
(一) 實施原則
1.事權整合:鑑於幼教機構性質多元,主管權責單位各有不同,直
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幼教機構聯合輔導小組」 (以下簡
稱輔導小組) ,負責輔導及稽查事宜;輔導小組成員除教育局相
關承辦人員外,應視業務性質納入工務 (建設) 、社政、衛生、
警察及消防等相關單位業務代表。
2.權責區分:經查核為未立案幼教機構者,由各主管單位本權責依
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 實施方式
1.成立輔導小組。
2.掌握未立案幼教機構基本資料。
3.擬具總計畫書及分年度計畫書,報本部審核。
4.輔導小組進行聯合稽查輔導事宜,並本權責依法核處。
五、補助基準:本部依下列原則核予補助款,並得視實際情況調整補助額
度。
(一)全直轄市、縣(市)總未立案幼教機構數十家以下者,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三萬元以下。
(二)全直轄市、縣(市)總未立案幼教機構數十一家至三十家者,補助
十萬元以下。
(三)全直轄市、縣(市)總未立案幼教機構數三十一家至五十家者,補
助二十萬元以下。
(四)全直轄市、縣(市)總未立案幼教機構數五十一家至七十家者,補
助三十萬元以下。
(五)全直轄市、縣(市)總未立案幼教機構數七十一家至九十家者,補
助四十萬元以下。
(六)全直轄市、縣(市)總未立案幼教機構數九十一家以上者,補助五
十萬元以下。
(七)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對直轄市政府最
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並應相對編足分擔款。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未立案幼教機
構清冊及輔導計畫書 (含前一年輔導結果) ,本部於審核竣事後,通
知該府製據請款。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補助經費核撥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需納入年度預算,
不足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二)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本部經費
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
處,下載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各一份報送本部,其有
餘款者,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例併同繳回。
(三)本案補助經費,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款專用,並依
核定內容執行。
八、成效及考核
(一)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已立案幼稚園及未立案幼教機構刊登
網站,並加強宣傳,提供民眾選擇幼教機構之參考。
(二) 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輔導未立案幼教機構之績效做為獎勵指標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每年度輔導未立案幼教機構轉為合法立
案之幼教機構或停止營業者達十五家 (或百分之八十) 以上,最高
核予八十萬元;達十家至十四家 (或百分之六十) ,最高核予六十
萬元;達五家至九家 (或百分之四十) ,最高核予四十萬元;本獎
勵金應用於改善幼教相關教學設施及環境設備。
(三)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
、縣 (市) 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四) 本部為瞭解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實況,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即時改進;其結果列為下年度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