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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中高職及五專新生本國語文寫作能力補救教學實施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一)字第0950110571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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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高中、高職及五專針對國民中學學
    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國中基測)寫作測驗結果為零級分至三級
    分之新生,實施本國語文寫作能力補救教學(以下簡稱本補救教學)
    相關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補救教學實施之理念如下:
(一)寫作能力是培養現代國民十大基本能力之基礎。
(二)寫作能力是達成全人教育之基本素養。
(三)寫作能力指導是中小學教育階段國語文教學重點,為教師之本職。
(四)寫作能力提升應多閱讀、多習寫、多指導。
(五)寫作能力指導應重視學生之個別差異。
(六)本補救教學應回歸教學本質,重視中小學教育之銜接,並由各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行政人員、國文教師、家長及學生各盡其責。


三、本補救教學之實施,在教學上應輔導學生達成下列目標:
(一)能運用各項能力,發展並組織寫作意念。
(二)正確書寫標準字體、使用標點符號、用字遣詞造句及掌握文章基本
      架構。
(三)多閱讀,提升寫作能力,奠定全人教育各學習面向基礎。


四、本補救教學實施於所有國中基測寫作測驗三級分以下之學生,並得協
    助四級分以上之學生繼續提升寫作能力。


五、實施本補救教學前,教師應先行針對學生寫作分項能力、個別差異及
    學習需求,進行專業診斷。


六、本補救教學應視學生需求,採下列一種以上方式規劃進行:
(一)提供個別指導:針對學生個別差異,設計多元教法,給予適合個人
      之指導,提升學生分項寫作能力。
(二)融入班級教學:透過作文指導、課文分析、佳句欣賞、文法解說及
      錯字訂正等方式,提升學生寫作能力。
(三)開設選修課程:在現有之國文基本節數外,增開選修課程。
(四)辦理社團活動:提供多元化之寫作機會,鼓勵學生參加。


七、本補救教學應依學生個別差異,以筆試、作業、報告、討論、鑑賞或
    晤談等多元方式進行;其運用範圍應擴及先期專業診斷、補救教學實
    施及學習成果評量等層面。


八、教師得運用本部委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國文科學科中心建置
    之網站(http://www.fg.tp.edu.tw/~chin_center/) 所提供之相關
    教學資源實施本補救教學,必要時得自編教材,並得推薦優良讀物、
    推介學生優良作品,以推展校園閱讀及寫作風氣。


九、學校及教師應適時於相關校內或校際活動,鼓勵學生應用所學,使其
    所習得之寫作能力與生活經驗相結合,增進學習動機及成效。


十、本補救教學之實施,以不集中成班及不收費為原則。學校如有特殊情
    況,須以課後輔導方式進行時,應徵求家長同意,納入原規劃整體課
    後輔導節數內辦理,並不得新增費用。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因地、因校制
      宜,本於教育專業及本位管理,規劃相關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