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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070140988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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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及適性入學之
    機會,並作為審核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擬訂自願辦理單獨招收
    身心障礙學生規定之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本項招生)之對象,除具
    有報考大學校院資格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
      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三、學校辦理本項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學系單獨招生名額以該學系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
(二)每位學生限報考一校一學系,考試時間由本部協調後統一訂定。
(三)辦理本項招生之考試及方式,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作適性
      之規劃及辦理。
(四)本項招生之學系、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應繳證件、考試方
      式、考試日期、錄取標準、放榜公告、成績複查及其他有關規定,
      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四、學校辦理本項招生時,應遴聘具有特殊教育專業之相關人員協助試務
    工作。


五、學校辦理本項招生時,應依考生障礙類型及程度之需要,提供各項適
    性服務措施。


六、學校辦理本項招生,經錄取且註冊入學者,本部補助學校經費每生新
    臺幣二萬元,作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所需經費。


七、學校辦理本項招生應擬訂招生規定,並經各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報本
    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