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檢察或調查機關調閱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卷宗,傳喚、約談或訪談員工,並建立統一流程,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本部於收到檢察或調查機關來函調卷時,由本部政風處收文,辦理相
關事宜。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收到檢察、調查機關來函調卷時,由該機關、學
校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收文,辦理相關事宜,並層報本部政風
處轉報部長知悉。
三、本部員工於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約談前,應先簽會政風處並陳
報部長。
本部員工於本部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訪談前,應先報告所屬單位主管
,並由政風人員在場陪同。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約談前,應先簽
會該機關、學校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並陳報機關首長,該機
關、學校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即層報本部政風處轉報部長知
悉。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緊急情況,須立即由辦公處所前往檢
察或調查機關接受傳喚、約談前,應先陳報單位主管或機關、學校首
長,並知會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因執行公務而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
約談者,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簽奉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
,延聘律師提供法律之協助或陪同,並支付相關費用;機關、學校首
長涉訟者,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接受傳喚或約談時,應就事實陳述,對
於傳喚或約談筆錄內容有意見,應即時要求修正;除對筆錄內容完全
同意者外,應拒為簽名。
七、本部員工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約談或訪談後,應即將相關過程
內容以密件方式簽會政風處陳報部長知悉。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約談或訪談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