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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接受檢察調查機關調卷及傳喚約談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政(一)字第1030131915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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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檢察或調查機關調閱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卷宗,傳喚、約談或訪談員工,並建立統一流程,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本部於收到檢察或調查機關來函調卷時,由本部政風處收文,辦理相
    關事宜。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收到檢察、調查機關來函調卷時,由該機關、學
    校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收文,辦理相關事宜,並層報本部政風
    處轉報部長知悉。


三、本部員工於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約談前,應先簽會政風處並陳
    報部長。
    本部員工於本部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訪談前,應先報告所屬單位主管
    ,並由政風人員在場陪同。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約談前,應先簽
    會該機關、學校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並陳報機關首長,該機
    關、學校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即層報本部政風處轉報部長知
    悉。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緊急情況,須立即由辦公處所前往檢
    察或調查機關接受傳喚、約談前,應先陳報單位主管或機關、學校首
    長,並知會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因執行公務而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
    約談者,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簽奉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
    ,延聘律師提供法律之協助或陪同,並支付相關費用;機關、學校首
    長涉訟者,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接受傳喚或約談時,應就事實陳述,對
    於傳喚或約談筆錄內容有意見,應即時要求修正;除對筆錄內容完全
    同意者外,應拒為簽名。


七、本部員工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約談或訪談後,應即將相關過程
    內容以密件方式簽會政風處陳報部長知悉。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約談或訪談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