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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加強藝術與人文欣賞教學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814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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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以下
  簡稱學校)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之欣賞教學,培養學生藝術知能,鼓
  勵其積極參與藝文活動,提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特訂定
  本原則。


二、教學目標:
(一)鑑賞與理解:使每位學生能透過審美及鑑賞活動,體認各種藝術價
      值、風格及其文化脈絡,認識多元藝術行業、珍視藝術文物及作品
      、尊重及瞭解藝術創作,豐富生活及心靈。
(二)參與與運用:使每位學生能理解藝術與生活之關聯,欣賞各類型藝
      術展演活動,對環境知覺增加,能身體力行實踐於生活中,並熱忱
      參與多元文化藝術活動。


三、辦理次數:每學期以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四、教學策略:
(一)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應正常化教學,課程中宜加強
      欣賞教學。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期間能親自參與、欣賞、聆聽一場次至三場次
      有關視覺藝術、音樂、表演藝術等方面之演出或相關活動。
(三)學校師生共同營造校園藝術環境,鼓勵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
      活動,增加藝術氣息,以達境教功能。


 

五、教學活動:除依學習領域能力指標設計教學外,並得採下列方式設計
  :

(一)校內欣賞:除由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外,亦得結合「國
   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方案,邀請國內(外)藝術家(團
   體)到校進行演出及展覽,提供師生就近欣賞機會。

(二)校外欣賞:結合「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獎勵支持系統」
   ,鼓勵國民中小學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中心)參觀、展演或
   辦理教學,其方式如下:

   1、結合具有藝術性質機構資源進行,如故宮博物院、科學工藝、
     美術館、博物館、音樂廳、戲劇廳、臺灣藝術教育館、地方藝
     文中心等,以增加學習體驗。

   2、整合走讀臺灣鄉鎮文史百科(含鄉鎮歷史、地方人物、古蹟、
     地方產業、景點、動植物、地形、地質等主題)、教育部「在
     地遊學-發現臺灣」一百條遊學路線資源(含地方政府、學校
     、館所、社區或地方文史資源)與獲補助之活化校園空間及發
     展特色學校,透過城鄉校際交流,以強化認識臺灣文化藝術。

   3、結合地方耆老、地方文史工作者或適當解說人員,編排深度知
     性學習之旅,了解地方特色之傳統民俗藝術及文化,以培養愛
     鄉愛土情懷。

   4、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單位)辦理年度
     系列計畫活動,安排直轄市、縣(市)內學校學生參與。



六、教學實施:
(一)藝文展演之內容應適合學生程度與身心發展情況,必要時於演出前
      辦理討會或說明會,並依需要培訓種子教師,讓教師們了解展演內
      容、曲目、作者(編劇者)之生平及背景等相關資料,以便教導學
      生。
(二)安排學生觀賞藝文團體演練情形。
(三)依教學活動設計內容,蒐集相關資料,編印學習單或學習手冊,提
      供學生使用。
(四)教師應指導學生運用學習單或學習手冊,或適時列入假日、寒暑假
      回家作業,依教學目標就學生學習表現進行評量,以達教學目標。
(五)學習結束後,教師宜結合校內課程,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並與
      別人分享。
(六)教導學生在觀賞藝術展演活動時,展現應有的秩序與態度。


 

七、行政措施:辦理校內(外)欣賞教學,視為學校課程,應注意下列事
  項:

(一)校內業務分工,宜就可運用之人力進行任務編組,必要時得邀請家
   長共同研討,並依有關規定做有系統及邏輯性之規劃及處理,自定
   標準作業流程(SOP),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以為遵循。

(二)辦理前,應考量節令氣候、展演場地規模及教學資源等,結合課程
   設計及學習主題研擬周妥實施計畫,並將其列入學校課程計畫,報
   主管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三)如有膳食、住宿及利用活動場所等情事應特別注意安全,對於交通
   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等應予留意,並使用具合格建築使用執
   照、營利事業證等者,如須租用交通工具,應依教育部學校辦理校
   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訂定具體作為,落實辦理
   ,以確保教學活動安全。

(四)事先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如為至學校外或所屬直轄
   市、縣(市)以外地區之活動,宜有護理人員隨行,人手不足者,
   得商請具護理經驗、專長之家長或志工協助,並備妥急救藥品。

(五)除學校隨隊教師外,應鼓勵家長或志工積極參與,於活動前確實了
   解其行程、路線及內容,俾便協助。

(六)由學校視活動地點、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行前勘查場所
   (中心)。

(七)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之平安保險。

(八)活動前應通知家長、學生,如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得依
   程序請假,不得強迫參加。學校對因故未能參加之學生,應做妥適
   安排,不得拒絕。


八、注意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原則所定教學活動時,對於著作權應
      予重視及釐清,遵守相關規定。就配合課程且適合國民中小學學生
      觀看之相關教學內容,其取得著作財產權或授權者,得建置於網站
      上,供隨時運用。
(二)辦理教學時,活動前應隨時注意展演場地(中心)天候及環境變化
      ,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狀況時,應即採取應變措施
      ,取消活動、延期舉辦,或迅速與學校及相關單位連繫,尋求必要
      協助。
(三)辦理展演活動時,應遵守活動場所之規定、注意安全、緊急應變措
      施、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等事項。


九、檢討改進:學習結束後,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檢討會,檢討本次活動優
    、缺點、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做為爾後辦理參考。


十、本原則未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訂定補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