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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4019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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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任課
    節數,使各校有所遵循,並依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見附圖一)
 
 
三、高級中等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見附圖二)
 

四、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
    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
    不超過六節為限。


五、教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核計方式: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任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科基
    本任課節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基本任課節數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
    基本任課節數。例如:某國文專任教師擔任國文九節及社會領域科目六
    節,應先將社會領域科目折算國文節數五節(六乘以十六分之十四等於五
    點二五,四捨五入至整數),即授足其國文每週基本任課節數十四節;又
    例如:某職校專業科目專任教師擔任機件原理(專業科目)十節及機械基
    礎實習(實習科目)七節應先將實習科目折算專業科目六節(七乘以十八
    分之十六等於六點二二,四捨五入至整數),即授足其專業科目每週基本
    任課節數十六節。
(三)「班會」(班級活動)一節納入導師基本任課節數計算,其餘之「綜合活
    動」核實計支鐘點費,每一社團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始得成立。但情形
    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一)教師任課節數超出本注意事項所定每週基本任課節數者,其超時任課節數
    (不須再折算),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超時任課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
    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為原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
    超時任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
(二)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
    給鐘點費。
(三)職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任課教師不得超授節數,並應授足其每週基本任
    課節數後,始得依其實授節數核支寒暑假期間鐘點費。
(四)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其寒、暑假應開設競技專項運動綜合訓練者,寒假以
    三學分、暑假以六學分為限,得依實際任課節數核支鐘點費。


七、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不必授課以專任為限。但學校如因課
    務需要須由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兼課,其兼課基本節數分別比照
    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任課節數辦理;俟其授足兼課基本節數後,始得按
    超過部分報支兼課鐘點費。


八、國防通識學科或全民國防教育得由軍訓教官授課。由軍訓教官授課者,以
    學校該科總時數平均分配擔任。


九、技術教師以擔任實習科目為限,不得兼任行政職務。


十、實習課程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如須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
    者,得分組上課,每班最多以二組為限,每組最低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不分組之實習科目以專業科目十六節計之。


十一、選修科目及高中課程之高二英文、數學、基礎物理三科依課程綱要實施
      原班分組或班群分版教學者,得在當屆班級數一點五倍範圍內及每組人
      數不得少於十五人前提下開課。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


十二、進修學校校務主任及分部主任比照處主任任課節數減少二節,組長比照
      原屬學校組長任課節數減少二節(其班數計算依進修學校編制班、實用
      技能班及分部班級數為準)。


十三、各校專任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鐘
      點費外,失職人員並予議處,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