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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國有學產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060096375B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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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解決國有學產土地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占用人或其繼承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租
    金、違約金、使用補償金或遲延利息,特訂定本原則。
  前項申請人為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時,以承租人訂有學產基地租賃
    契約書及國有學產耕地租賃契約書者為限。
 
二、申請人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租金、違約金、使用補償金或遲延
    利息,得檢具居住地村(里)長證明,向本部申請分期繳納;其
    分期按積欠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至多六期。
    (二)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至多十二期。
    (三)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至多十八期。
    (四)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至多二十四期。
    (五)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多三十六期。
    (六)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至多四十八期。
    (七)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至多六十期。
 
三、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得檢具居住地村(里)
    長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專案申請增加還款期數。
 
四、申請人分期繳納時,其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繳納,申請人應一次繳
    清積欠,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五、本部就申請分期繳納欠款案件應予列冊管理,並酌情辦理催告、
    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依法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以收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