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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開設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06497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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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學生選習新住民語
  文權益,協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依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綱要總綱,開設新住民語文課程,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新住民語文,指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
  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

三、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學生應就本土語文之閩南語、客家語、原住
  民族語或新住民語四種語文任選一種修習;國民中學學生應依其意願
  自由選習,並以鼓勵持續學習同一種語文為原則。
  學生有更換修習語文類別之必要時,應以原修習之語文已持續修習一
  年以上者,始得為之。

四、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五年級及國民
  中學七年級至八年級在學學生次學年度選習新住民語文類別之調查,
  並於新生報到時,辦理新生之調查,作為開設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之
  依據。
  學校辦理前項調查時,應設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
  後繳回。

五、國民小學應依第四點第一項調查結果,每週開設新住民語文課程,計
  入語文領域時間內,於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時間實施;並得依學
  校資源狀況,利用彈性時間、晨光活動或課後活動時間,另行酌增授
  課節數。
  國民中學應依第四點第一項調查結果,開設新住民語文之選修課程或
  社團活動,並得優先於語文學習領域或彈性學習課程開設。
  學校開設新住民語文課程,其排課或師資延聘有困難者,得專案報各
  該主管機關同意後,於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之時間實施。

六、學校開設新住民語文課程,應充分尊重學生及家長選擇權,並將開設
  情形通知學生家長。
  學校得視新住民語文課程選習學生數及學生學習程度,以班群或混齡
  方式,不受班級或年級限制,且以同年段實施為原則,依學生選習語
  文別編組,班級人數上限不逾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
  員額編制準則規定;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班群應於同一時段實施為
  原則。
  前項同年級同語文別選習之總人數為十五人以下者,應合班上課。

七、國民小學學生選習之新住民語文類別,學校均應開班,保障學生選習
  權益。但因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而無法依需求開課者,得開設遠距直播
  課程,或與家長充分溝通協調後,適度調整課程。

八、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應確實將新住民語文課程選習
  人數及選修課程開設概況(包括任課教師新住民語文專長符應統計概
  況),填報於本署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教育局(處)應於
  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線上資料審查。
  學校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查一年。

九、教育局(處)應積極辦理新住民語文授課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專
  長培訓、辦理回流教育,及建置直轄市,縣(市)新住民語文教學師
  資人力資料庫,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聘任辦法之相關規定,進用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滿
  足學校師資需求。
  教育局(處)應對其主管之學校,就新住民語文師資未符應需求情事
  ,積極研議措施予以協助。

十、教育局(處)為落實推動新住民語文教學應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學校開
  設新住民語文選習類別課程及實施成效,其辦理成效優良者,應予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