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教育部台人(三)字第 0940047489 號函
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奉部長核定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 0970024341I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 0970216966A號
函修正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 0980070789號函
修正下達全文5點
6.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00016376號函修正
下達全文第 3、4、5 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226682號
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20015272號函修正第3
點、第5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30006166號
函修正
10.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30785號函修正發布第
五點附表七,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起生效
11.中華民國105年08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98822號函修正發布第
五點附表七,並自中華民國105年08月24日起生效
12.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10238號函修正並即日
生效
13.中華民國108年05月15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80059717號函修
正發布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14.中華民國109年04月06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090039652 號函
修正發布第五點附表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5.中華民國110年04年29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100054719 號函修正
第五點附表七,並自中華民國110年01月01日生效
16.中華民國112年04年24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124200980 號函修正第五點附表七,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