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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70021937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立法理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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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9258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
2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21937B號修正,名稱並修正
為「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