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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70021937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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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9258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
2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21937B號修正,名稱並修正
 為「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