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教育部台(95)會(四)字第 95010644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台(97)會(四)字第 0970248
061 號函修正發布第 3、9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教育部臺(100)會(四)字第 099022642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4.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教育部臺(100)會(四)字第 1000091247C
號令修正第11點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會(四)字第1010226672B號 令 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自
102年1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2年04月29日教育部臺教會(四)字第 1020054086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點、第 7 點、第 11 點之1,並自102年01月0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教育部臺教會(四)字第 1020147190B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點,並自102年9月6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臺教會(四)字第 1030174729B 號令修正第9點
,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104年06月10日臺教會(四)字第1040072130B號令修正第7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10.中華民國108年12月06日(補登)教育部臺教會(四)字第 1080170877
B 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之一、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一日生效
11.中華民國109年02月27日教育部臺教會(四)字第 1090010225B 號令修
正發布第八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113年01月08日教育部臺教會(四)字第 1124401368A 號令修
正「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第八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