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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人事 192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91. 100.04.11 民國94年4月7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3項、第5項及本部99年9月28日臺人(三)字第0990145478C號令釋規定,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各相關機關應確實清查是類人員並通知相關人員於本令釋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載明曾受軍事訓練天數之補充兵證書及折合役期天數之大專集訓證書辦理。 行政規則
92. 102.03.29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
93. 098.09.23 私立中小學校職員薪級表 行政規則
94. 094.03.07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 行政規則
95. 106.08.10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 行政規則
96. 106.08.10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 行政規則
97. 098.12.04 核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 行政規則
98. 094.12.16 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發布後實務執行疑義 行政規則
99. 097.07.16 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 行政規則
100. 114.06.05 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之相關規定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