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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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 |
100.04.11 |
民國94年4月7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3項、第5項及本部99年9月28日臺人(三)字第0990145478C號令釋規定,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各相關機關應確實清查是類人員並通知相關人員於本令釋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載明曾受軍事訓練天數之補充兵證書及折合役期天數之大專集訓證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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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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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 |
100.03.29 |
廢國立編譯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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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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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 |
100.03.29 |
廢國立編譯館教科書資料中心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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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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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4. |
100.03.29 |
廢國立編譯館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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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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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 |
100.03.29 |
廢國立編譯館99年度獎勵人權教育道德教育與生命教育出版品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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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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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 |
100.03.21 |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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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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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 |
100.03.14 |
教育部核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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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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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 |
100.03.09 |
廢教育部84年7月28日台(84)陸字第036793號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所稱之『大陸地區教育機構』之範圍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之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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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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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 |
100.03.07 |
廢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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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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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 |
100.03.01 |
廢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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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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